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十六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办理国家赔偿案件工作机制,完善国家赔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依法办理国家赔偿案件,保障办案质量。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