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十七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七条 公安法制部门收到确认违法申请或者国家赔偿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审查,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