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2006年) 第四十八条 第五章 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 第四十八条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确认违法或者国家赔偿申请的,公安法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