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接处警执法情况;
办理案件情况;
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
执法监督救济情况;
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
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
执法安全情况;
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
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
接处警执法情况;
办理案件情况;
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
执法监督救济情况;
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
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
执法安全情况;
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
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