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接处警执法情况;

办理案件情况;

实施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情况;

执法监督救济情况;

执法办案场所和监管场所建设与管理情况;

涉案财物管理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代为保管以及证物保管情况;

执法安全情况;

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管理情况;

其他需要考核评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