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分类处置。 (1) 处置案(事)件。 ① 受理案(事)件报警后,应当根据警情立即调派警力进行处置。 ② 对危及公共安全、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案(事)件,应当在派警处置的同时,根据警情的性质、事态规模、紧急程度,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 ③ 需要进行布控查缉的,应当通知治安卡口、检查站(查报站)、路面交巡警等进行布控查缉。 ④ 对跨区域的重大案(事)件,在指挥本地警力处置的同时,可以视情报告公安机关负责人,将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或者通报有关地区公安机关。有关地区公安机关在接到上级公安机… (2) 处置群体性事件。 ① 对规模较小、影响不大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应当尽快将情况通报业务主管部门,酌情派警维持现场秩序,协助有关部门进行疏导劝阻,防止事态扩大。 ② 对规模较大、行为方式激烈的群体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分管负责人。 (3) 处置灾害、事故。应当根据灾害、事故的种类、程度,派警处置,并报告分管负责人。 ① 对火灾事故警情,要根据火灾级别和类别,正确下达首次处警指令,对重点单位、危险化学品、高层建筑、地下等火灾应当严格按照预案要求进行调度。 ② 对一般火灾事故,立即向消防部门下达处警指令。视情通知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维持秩序,指令交警部门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火灾周边道路实施交通管制。 ③ 发现纵火嫌疑的,应当同时指令事发地刑侦部门出警侦查。 ④ 农村发生火灾时,在调派消防单位处警的同时,指令事发地公安派出所组织社会消防力量先期扑救。 ⑤ 发生山林火灾时,应当先通报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其要求派警。 ⑥ 对道路交通事故警情,应当立即向交警部门下达处警指令,并根据警情处置需要或者交警部门的要求,视情决定调派辖区公安派出所、消防或者就近警力协助。 ⑦ 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的,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堵截、追缉,并视情通报相邻公安机关布控、协查。 ⑧ 因交通事故引发纠纷的,同时指令巡警或者事发地公安派出所派警协助处置。 ⑨ 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交通事故,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危险物品泄漏的,应当指令消防、交警、治安、巡警等部门出警,并立即通报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赶赴现场共同处置。 (4) 处置求助。 ① 应当及时指令警力处置。 ② 对人员失踪警情,应当及时组织治安、派出所、巡警、交警等街面执勤力量查找,有被侵害可能的,通知刑侦部门侦查。 ③ 对溺水等警情,应当立即指派就近民警携带救援设备到场处置,并通知有关专业救援力量到场处置。 (5) 处置投诉。 ① 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正在发生的问题投诉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警务督察部门进行现场调查和处理。 ② 对公安机关和民警既往发生的问题投诉的,视具体情况移交本级纪检、监察、信访、法制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③ 对已通过其他渠道投诉的,应当通知或者交由原受理部门处理。 ④ 投诉辖区内的外地公安民警或者其他无隶属关系的公安民警的,应当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本级警务督察部门前往调查和处理,并由警务督察部门移送被投诉人所属单位处… (6) 处置涉民族宗教警情。对涉及民族宗教事务的警情,除指令有关处警单位和人员处置外,应当及时通知政府民族宗教事务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7) 处置涉外警情。对涉及外籍人员的警情,除指令有关处警单位和人员处置外,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派人协助开展处置工作。 (8) 增派警力。到达现场的处警民警不足以制止或者控制现场局面,请求增援的,应当按照工作预案,迅速调集、指挥有关警种、部门赶赴现场增援。 ④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