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移交涉案财物。 (1) 移交时限。 ① 办案人员依法提取涉案财物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将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部门或者本部门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 ② 对采取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等措施后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涉案财物,办案人员应当在采取措施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相关法律文书和清单的复印件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予以登… ③ 因情况紧急,需要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开展鉴定、辨认、检验、检查等工作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上述工作完成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将涉案财物移交涉案财物管理人员… ④ 异地办案或者在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办案的,应当在返回办案单位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移交手续;行政案件在提取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已将涉案财物处理完毕的,可以不办理移交手续… (2) 移交手续。 ① 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对办案人员移交的涉案财物,应当对照有关法律文书当场查验核对、登记入册,并与办案人员共同签名。 ② 对缺少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对必要事项记载不全或者实物与法律文书记载严重不符的,涉案财物管理人员可以拒绝接收涉案财物,并应当要求办案人员补齐相关法律文书、信息或者财…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