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对与本案无关,但有证据证明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财物,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连同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