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导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 (1) 范围。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依法办理: ① 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行政、刑事、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信访人依法要求了解案件办理情况和结果的; ② 对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刑事案件,信访人依法对有关办案程序提出复议、复核的; ③ 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行政行为不服,信访人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复议的; ④ 对公安机关火灾、交通事故认定及委托鉴定等不服,信访人依法要求公安机关复核或重新鉴定的; ⑤ 对公安机关及民警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信访人依法要求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 ⑥ 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公安机关违法侦查活动或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信访人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诉、控告的; ⑦ 其他需要导入法定程序的事项。 (2) 程序。 ① 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定程序办理,应当及时制作《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书面告知信访人。公安机关已经依法出具决定书、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且法律文书中载明法律救济… ② 对应当导入本级公安机关法定程序办理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转同级有关业务部门办理;对涉及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刑事案件复议复核等具… ③ 同级有关业务部门接到信访部门转送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答复信访人,并在办结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书面回复信访部门… ④ 对已经导入法定程序,并已经出具法律文书或者告知书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信访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信访部门提出诉求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告知,但应当做好登记,并通报该信… 65—0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