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办案系统使用。 (1) 公安机关所有行政、刑事案件均应当通过办案系统办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 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 ② 办案系统使用前已经受理或者立案的案件。 (2) 下列案件信息应当录入办案系统: ① 案件基本信息,包括案件来源以及事实,涉案人员或者单位、物品和场所等信息; ② 案件证据信息,包括反映案件事实的笔录、物证照片、书证、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各类清单和凭证,以及案件来源材料、到案经过说明等信息; ③ 每个办案环节审核审批的信息; ④ 告知笔录、通知书、决定书等体现案件办理程序的法律文书信息; ⑤ 检察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意见等反映刑事案件办理轨迹的信息,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和审判机关作出的判决等反映刑事案件及犯罪嫌疑人处理结果的信息,以及相关国家赔偿的… ⑥ 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调解书,移送其他单位处理等反映行政案件及违法嫌疑人处理结果的信息,以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赔偿的信息。 (3) 录入案件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完整、规范,并根据案件办理进展情况及时更新。 (4) 案件信息在异地获取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四十八小时内录入办案系统。 (5) 因停电或者办案系统、网络、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录入的,应当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四十八小时内录入办案系统。 (6) 下列案件信息不录入办案系统: ① 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或者隐匿侦查措施的信息; ② 被依法采取保护措施的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信息。 (7) 案件不在网上办理或者案件信息不录入办案系统的,应当呈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呈批材料应当留存备查。对不在网上办理的案件,应当在案件侦查(调查)终结或者… (8) 网上审核审批案件。 ① 网上办理的案件应当实现网上审核审批,不再呈报纸质案卷材料审核审批。 ② 网上审核审批与纸质案卷材料审核审批的要求一致。 ③ 未经批准,案件审核审批人不得委托他人代行审核审批职能。 ④ 因审核审批人暂时无法使用办案系统,而审核审批时间紧迫的,审核审批人的主管领导可以指定具有案件审核审批权限的其他人员审核审批。 ⑤ 严禁指定无审核审批权限的人员审核审批。 (9) 网上办理案件应当开具办案系统生成的法律文书,依法应当在执法现场开具的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当场处罚、当场调解等法律文书除外。 (10) 应当通过办案系统,加强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管理: ① 加强对接处警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是否存在应当转为行政、刑事案件办理而未办理的情形。 ② 运用办案系统的案件数据自动监测、执法办案视音频资料管理、办案场所使用管理、涉案财物和涉案人员随身财物管理等功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 ③ 结合案件网上审核审批开展个案执法质量考评,并定期或者不定期通过办案系统抽取、调阅电子案卷,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和执法巡查。 ④ 将电子执法档案所记载的办案数量和质量,作为评价办案单位和民警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⑤ 统计分析接处警、受(立)案、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性质变更、案件处理结果等数据,实现对案件信息预警研判和办案质量分析研判等应用。 (8)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