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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4. 不予受理、受理、驳回申请。
  4. ⑥ 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5.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4. 不予受理、受理、驳回申请。
⑥ 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3) 驳回申请。受理后发现有本款第1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交赔偿请求人。

(2) 目录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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