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不予受理、受理、驳回申请。 ⑥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⑥ 4. 不予受理、受理、驳回申请。 ⑥ 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2) 受理。除前项规定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受理。 (3) 驳回申请。受理后发现有本款第1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交赔偿请求人。 (4) 决定受理、不予受理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交赔偿请求人。 ⑤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