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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制作《证据保全决定书》。

(1) 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 (2)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 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② 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③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④ 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3)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民警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 (4) 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在扣押时应当予以检查,记明案由、内容以及录取和复制的时间、地点等,并妥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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