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对现金、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