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附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民警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