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5) 侦查工作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卷,诉讼卷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须退回公安机关的,由案件办理单位连同侦查工作卷一并移交所属公安机关档案部门;诉讼卷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部门保管的,可以单独将侦查工作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