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诉讼文书卷立卷规范。 (1)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者收集的反映诉讼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 (2) 诉讼文书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立卷,卷内文书按照文书类别和制作时间先后排列: ① 卷内文书目录; ② 证明案件来源的文书,包括: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③ 与立案、不予立案相关的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 ④ 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⑤ 换押证; ⑥ 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复议… ⑦ 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⑧ 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⑨ 入所健康检查表; ⑩ 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包括: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材料,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材… (3) 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将每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书分别集中在一起按照前项规定顺序排列;犯罪嫌疑人之间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先主犯、后从犯排序。 (4) 起诉意见书、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不装入卷内,直接附卷移送人民检察院。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