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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补充侦查后的处理。对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如下处理:

(1)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在补充证据后,制作《补充侦查报告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对无法补充的证据,应当作出说明。 (2) 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发现新的同案犯或者新的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3) 发现原认定的犯罪事实有重大变化,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退查的人民检察院。 (4) 原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应当说明理由,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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