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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1)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 ① 精神病鉴定期间,自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定之日起至收到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之日止。 ② 对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应当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后的三日内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依照本细则第35—04条第2款有关规定送达看守所,… ③ 公安机关接到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注明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依照本细则第35—0… (2) 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调或者请示上级主管机关的,应当在办案期限内提请、请示、处理完毕;在法定侦查羁押期限内未处理完毕的,应当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3)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依照本细则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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