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对因进行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限的,应当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精神病鉴定后的三日内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依照本细则第35—04条第2款有关规定送达看守所,并将鉴定委托书送达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