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③ 公安机关接到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注明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依照本细则第35—04条第2款有关规定送达看守所。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 ③ 公安机关接到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后决定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三日内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注明剩余的侦查羁押期限,依照本细则第35—04条第2款有关规定送达看守所。 (3)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依照本细则第35—04条第2款有关规定送达看守所,并报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以及同种行为但涉嫌不同罪名或者影响量刑档次的重大犯罪。 (2) 目录 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