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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2.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4. ③ 延长三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后再延长二个月的,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并附《逮捕证》复印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5.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③ 延长三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后再延长二个月的,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和起止日期,并附《逮捕证》复印件,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

(2) 通知。收到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后,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三日内制作《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依照本细则第35—04条第2款有关规定送达看守所。

③ 目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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