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专门规定。 (1)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负责实施,由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鉴定人。必要时,可以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协助鉴定。 (2) 人身伤情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复杂,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应当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负责实施。需… (3) 精神病鉴定,应当委托《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公布的具有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 (4) 价格鉴定由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实施。 (5) 文物鉴定由文物部门或者有关鉴定机构负责实施,但涉及文物价格鉴定的,由各级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负责实施。 (6) 对淫秽物品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7) 对毒品的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禁毒、刑侦或者刑事技术部门负责实施。 (8) 对枪支、弹药的鉴定由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9)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10) 对假币的鉴定委托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进行。 (11) 对办理制黄贩黄、侵权盗版案件中所查获的光盘及母盘进行鉴定,以确定送检光盘及母盘的生产企业的,由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负责实施。 (12) 对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 (13) 对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 (14) 对医疗事故进行首次鉴定,委托设区的市一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15) 对发票真伪的鉴定,委托税务机关进行。 (16) 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委托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工作部门进行。 (17) 对查获的军服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委托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或者军分区(警备区)军需主管部门进行鉴定。 (18) 对仿制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鉴定,由省级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实施;对查获的仿制品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公安部装备财务局负责实施鉴定。 (19) 对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 (3)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