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专门规定。 (1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3) 2. 专门规定。 (13) 对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地市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中“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检验报告并结合专家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 (12) 目录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