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2)

(12) 对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商标,非法经营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中,所涉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难以确定的,委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