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处理财物、文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销毁清单》,记明财物、文件的名称、数量、特征、来源和处理情况,由侦查人员签字、办案单位盖章后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