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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方式。

(1) 随案移送。依照本细则第8—02条第8款第1项、第5项规定执行,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① 制作《随案移送清单》一式二份,一份由移送公安机关留存附卷,一份交案件接收单位。 ② 对实物不随案移送的,应当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依法予以返还,并向人民法院送交回执。 ③ 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移交时,由接收人、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 (2) 返还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 ① 依照本细则第8—02条第8款第2项、第3项规定执行,同时制作《发还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领取人,一份存入诉讼卷。 ②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无人领取的,应当将有关财产及其孳息随案移送。 (3) 处理不宜长期保存的财物。依照本细则第8—02条第8款第4项规定执行。 (4) 处理违禁品。对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2)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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