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对扣押、查封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需要随案移送、发还、销毁的,侦查人员应当写出报告,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后,由保管人员在登记册中注明处理结果、日期和经手人,再将涉案财物、文件交侦查人员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