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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条件。

(1)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扣押。对其中不宜扣押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大型机器… ① 犯罪所得及其孳息; ② 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工具; ③ 其他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是否发生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财物。 (2) 对勘验、检查中提取的财物、文件,现场难以确定可否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需要进一步甄别和采取控制保全措施,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持有的财物、文件,应当扣押。 (3) 对有可能成为痕迹物证载体的财物、文件,应当扣押。 (4)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可以强制扣押。 (5)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扣押。
20—01.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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