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条件。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条件。 (1)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扣押。对其中不宜扣押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不宜移动的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应当依照本细则第20—02条规定查封。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包括: 1. 目录 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