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民警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第3条、第50条、第103条、第105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0条、第2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第17条、第18条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2〕21号)第67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3日公安部令第127号修订)第2条、第8条、第206条第2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修订)第4条、第32条、第33条

《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核评议规定》(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7号修订)第6条

《关于依法文明管理看守所在押人犯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通字〔1992〕139号)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3〕3号)第7条、第8条

《公安机关适用刑事羁押期限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06〕17号)第4条第1款第2项

《关于加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公安部 公发〔2016〕2号)第16—19条

《公安机关内部人员干预、插手案件办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 公通字〔2015〕17号)

《关于不得采取游街示众等有损公民人格尊严的执法方式的通知》(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公治明发〔2010〕198号)

《关于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公安部办公厅 公纪委〔2015〕110号)第5条

《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12〕62号)

《关于印发〈公安行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公安部 公通字〔2012〕63号)

《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发〔2009〕62号)第2条第9款

《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09〕14号)第1条、第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