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送达法律文书。 (1) 送达刑事法律文书。 ① 直接送达。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付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② 留置送达。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他的住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 ③ 本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收的,由办案民警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 ① 直接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 ② 留置送达。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 ③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④ 公告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 ⑤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的,应当将相关凭证附卷。 ⑥ 送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民警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第四章 执法装备 (27)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