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送达行政法律文书。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收的,由办案民警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应当在二日内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