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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处理尸体。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尸体。

(1) 遇有死因未定、身份不明或者其他情况需要复验的,应当保存尸体。 (2)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 (3) 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外国人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官员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外国人家属或者其所… (4) 对尸体进行处理前,应当全面采集尸体的相关信息。
(6) 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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