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处理尸体。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尸体。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4. 处理尸体。现场勘验、检查结束后,现场勘验、检查指挥员决定是否保留尸体。 (2)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