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对已查明死因,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领回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家属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