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对没有必要继续保存的外国人尸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立即通知死者家属或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官员处理。对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外国人家属或者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官员拒绝领回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书面通知外事部门后,可以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