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安排会见。 (1) 辩护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在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后,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能当时安排的,应当当时安排;不能当时安… (2) 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还应当查验侦查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 (3) 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单位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4) 看守所应当设立会见预约平台,采取网上预约、电话预约等方式为辩护律师会见提供便利,但不得以未预约会见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 (5)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会见顺利和安全进行。 ①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履行辩护职责需要的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单位侦查工作相协调。 ②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被监听,办案单位不得派员在场。 ③ 在律师会见室不足的情况下,经辩护律师书面同意,看守所可以安排在讯问室会见,但应当关闭录音、监听设备。 ④ 犯罪嫌疑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 ⑤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单位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 (6) 翻译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和翻译人员的身份证明。 (7)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 (8)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