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7)

(7)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制止。对严重违反规定或者不听劝阻的,可以决定停止本次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