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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⑤

2. 安排会见。

⑤ 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单位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6) 翻译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查验公安机关的许可决定文书和翻译人员的身份证明。 (7)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应当告知其遵守会见的有关规定。辩护律师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会见的规定的,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 (8)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需要制作会见笔录,并要求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在笔录上签名。
④ 目录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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