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4)

(4)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