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许可会见。 (1) 范围。辩护律师同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不需要许可;但是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要求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 (2) 条件。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许可的决定。公安机关不许可会见的,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应当许可会见。有下列情… ①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② 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 ③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④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3) 程序。 ① 辩护律师填写《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② 在收到申请后三日内,侦查人员提出意见报所在单位审核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答复辩护律师,并明确告知负责与辩护律师联系的部… ③ 作出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通知书》,分别送达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和看守所或者监视居住执行机关。 ④ 作出不许可决定的,应当制作《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送达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并说明理由。 (4)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前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 16—0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