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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1. 条件。对接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1. 条件。对接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2) 本单位有管辖权,但经与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商,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存在并案侦查情形,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

(1) 目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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