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条件。对接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1)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的。 (2) 本单位有管辖权,但经与其他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协商,或者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或者存在并案侦查情形,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管辖的。 14—0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