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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1. 条件。对接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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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条件。对接受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退回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并书面说明理由。

(1) 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应当由其他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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