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2. 程序。 (1) 呈批。对受案部门负责人在《受案登记表》上审批同意移送案件的,应当立即制作《呈请移送案件报告书》,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 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3) 移送。 ① 在二十四小时内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送往单位联和回执联),连同有关案件材料、财物及其孳息、文件移送主管机关。移送时,由接收人、移送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 ②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同时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看守所联)送达看守所,与主管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在移送案件后三日内书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属。 ③ 主管机关接受案件后,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回执联退回移送机关附卷。 (4) 送达。 ① 将《移送案件通知书》(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单位联)送达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或者移送案件的单位。 ② 对告诉才处理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并在《询问笔录》中记明。 ③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在移送案件时,应当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及相关权利人。 (2)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