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3. 人身安全检查。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再检查其携带物品。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下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2) 对女性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情况特别紧急的除外。 (3) 对拒绝接受检查的,可以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关继续盘问;对体内可能藏有可疑物而现场没有检查设备的,以及其他不适合当场检查的,可以带至公安机关或者指定地点进行检查。 (4) 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当检查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等危险品,如有,应当当场扣押,依法办理扣押手续。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等危险品的可疑人员,必要时可以… (5) 责令被检查人张开双手,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一只手抵住其后背施加压力,另一… (6) 必要时,穿戴防护用具或者使用工具进行检查,谨防因接触注射针筒、刀片等物品而感染疾病或者受伤。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命令被检查人将其衣服口袋翻出、解下腰带、脱掉… (7) 人身安全检查应当彻底,防止遗漏危险物品。 (8) 检查过程中应当注意被检查人的一举一动,避免将佩带枪支一侧靠近被检查人。 (9) 当被检查人有异常举动时,应当立即发出警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武器等予以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其他民警协助。 (10) 不得采取侮辱人格、有伤风化的方式进行检查。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