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 人身安全检查。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再检查其携带物品。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5) 3. 人身安全检查。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再检查其携带物品。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安全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5) 责令被检查人张开双手,伸开双臂高举过头,面向墙、车等,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一只手抵住其后背施加压力,另一只手迅速从上到下、从头到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完成一侧后再检查另一侧,特别注意头发内部、衣领、腋下、腰部、裆部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如果被检查人危险性较大,站立检查没有把握的,可以命令被检查人双膝跪地,将一只脚重叠在另一只脚上,双手十指交叉后抱头。检查时,先用一只脚踩住其上方脚底部,一只手抓紧其手指并向后施加压力,然后用另一只手进行检查。 (4) 目录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