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03.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03. 3—03. 服务行为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规范服务用语、行为举止和警容风貌,自觉做到依法办事、热情服务。 (1) 窗口单位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服务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做到态度热情、语气平和、语言文明。对群众在政策、业务、程序等方面不熟悉、不了解的,应当… (2)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举止庄重文明,认真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不得出现态度冷漠、生硬、不耐烦和行为粗暴等问题,不得发生与群众争执、争吵等现象。对工作人员依法… (3)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时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保持仪容严整、精神饱满,不得无故脱岗、离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 (4) 窗口单位应当规范对法规政策、业务问题的解释内容和答复口径,使工作人员在接待中使用简明、通俗、易懂、准确的语言告知群众,正确引导群众办理有关事项,避免告知产生歧义… (5) 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本细则第3—02条第2款规定的违纪违法行为。 (14)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