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1)

(1) 窗口单位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服务用语,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做到态度热情、语气平和、语言文明。对群众在政策、业务、程序等方面不熟悉、不了解的,应当耐心细致地予以解释说明,不得以责怪、训斥等口气或者不礼貌用语对待群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