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3—03. 服务行为 (2) 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2016年) (2) 3—03. 服务行为 (2) 窗口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举止庄重文明,认真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诉求,不得出现态度冷漠、生硬、不耐烦和行为粗暴等问题,不得发生与群众争执、争吵等现象。对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热情服务,但群众不理解、无端指责、无理取闹甚至辱骂纠缠等情况,窗口单位领导应当及时出面予以制止,维护良好工作秩序。 (1) 目录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