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201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手机短信查询等方式进行。 公安机关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并可以通过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及时告知。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